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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陇南代办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总工发[2017] 64号


各市直总工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陇南代办处实施方案》已经市总工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陇南代办处实施方案

陇南市总工会

2017年7月3日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陇南代办处实施方案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盈利社团组织。职工互助保障是由全总主办、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保障形式,是广大职工群众改善和提高自身抵御各种风险、提高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的服务活动。搞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对于强化工会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凝聚力,拓宽工会工作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全面推进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根据省总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宗旨任务

职工互助保障以职工互助互济为重要形式,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和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精神支撑,是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重要方式,是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与职工住院补充、重大疾病、女职工特殊疾病和发生意外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业务,是工会送温暖工程和帮扶工作的重要延伸,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外的再次保障,有效地防止了职工因病、因意外而出现致贫、返贫的重大问题,它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共同构成我市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广大职工构筑起一道抵御风险的屏障。

二、互助保障机构

陇南市总工会成立职工保险互助会陇南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代办处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的领导,代表办事处在陇南市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宣传、参保、互助金申领、续保等各项工作。市直各工会设立职工保险互助会单位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抽调专门人员(代办员),在代办处的直接管理下,开展本区域的互助保障工作。

三、互助保障对象

1、首次参加,须有参保单位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且参保“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成为互助会会员。“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可选择参保。

2、陇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单位在职在岗工会会员(职工、农民工),均可由单位工会按规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已退休人员、长期离岗病休人员不得参加。

四、互助保障类别

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必选项)。本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是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在岗工会会员(职工),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不在此互助保障活动保障范围之内,不能参加本项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2、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本活动参加人员为在职在岗工会会员(职工、农民工),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加本活动不受是否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限制,凡是在职在岗职工均可参加本活动。已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不允许参加本活动。

3、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本活动参加人员为在职在岗工会会员(职工、农民工),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加本活动不受是否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限制,凡是在职在岗职工均可参加本活动。

4、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本活动参加人员为在职在岗工会会员(女职工、女农民工),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在职女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首次参保前须提供两年内进行的妇科、乳腺体检证明。参加本活动不受是否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限制,凡是在职在岗女职工均可参加本活动。

以上四种互助保障活动具体要求及详细条件详见附件。

五、互助费资金来源

1、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工财函【2015】31号《关于对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来函的答复》中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2、甘肃省总工会甘总工发【2013】48号《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各级工会可利用结余经费,收取的会费等,为职工办理保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市总工会根据全总财务部、省总工会文件精神,对已经成立了工会组织并缴纳“五险一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参保职工参保费用进行经费补助,具体的补助方式为:

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方式:已经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单位,在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时,市总工会只对每个符合参保职工的基础档金额(基础档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市总工会补助本活动的参保费用50元,职工所在单位承担本活动的参保费用50元,参保职工本人承担参保费用10元。选择参加更高档或有意愿参加更多保障活动的,参保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自行解决。

对市直企业的补助方式:已经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在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时,市总工会只对每个符合参保职工的基础档金额(基础档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市总工会补助本活动参保费用30元,职工所在企业承担参保费用60元,参保职工本人承担参保费用20元。选择参加更高档或有意愿参加更多保障活动的,参保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本人自行解决。

对市直各单位、企业中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在岗工会会员(职工、农民工),可由各单位、企业和职工本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缴费参保《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等其余三项保障活动,市总工会不再进行补助。

六、互助保障参保流程

1、市直单位工会申请参保。由各单位工会代办员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EXCEL“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两份(含电子表格)“互助保障会员名单”表格可在互助会网站下载(网址www.hzhlzbsc.com),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加盖公章。“互助保障会员名单”按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类别分别填写报送。

2、市直单位工会上报资料。由市直各工会代办员将会员名单(含电子表格)、参加保障活动所需的其它证明材料(详见附件)整理好后,统一报送至所在市总工会代办处,并将互助费转账到市总代办处银行账户,由市总代办处为参保单位开具临时互助会收据,参保单位下月初携临时收据到市总代办处换取财政部正式收据。

3、市直单位代办点上报资料。市直各单位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汇总报表统一报送至市总工会代办处,代办处对各单位报送的基层参保资料按照互助保障系统内容对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由市直代办点将本月收缴的互助费全额电汇到市总工会代办处银行账户。

4、市总工会代办处上报资料。市总工会代办处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月市级参保单位各项参保信息进行汇总,对照互助保障系统汇总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制作本月报表,上报兰州办事处进行复审,兰州办事处确认参保数据无误后,由市总工会代办处将本月汇缴的互助费全额电汇到兰州办事处银行账户。

5、反馈资料。每月月末,兰州办事处收到互助费后,根据参保单位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类别、人数、金额开具财政部收款票据,签发计划书(正本),并邮寄给市总工会代办处,代办处收到相关资料后再反馈至市直各单位代办点。

七、互助保障金申领流程

1、职工准备申领资料。由出险或患病职工本人提供居民身份证、银行卡(本人借记卡)复印件,银行卡须提供开户银行行号;医疗机构出具的结算发票和出院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互助保障金申请书(可在互助会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及为证明患病和出险情况需要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

2、汇总资料。申领互助保障金职工将准备齐全的材料递交到本单位互助保障代办员处,由代办员将收集的材料统一报至所在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

3、上报资料。市直各单位代办点对资料进行初审,无误后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至市总工会代办处,代办处对会员出险情况、受伤程度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同时,按照会员参保活动准确核实相应材料。核实无误后,按每月分别在10号和25号分两批次,报送至兰州办事处。

4、反馈资料。兰州办事处根据市总工会代办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终审,无误后根据各互助保障活动保障待遇规定的给付标准,确定互助保障金给付金额。办理完毕后,代办处和代办点通过互助保障系统查询职工给付信息。

5、发放互助保障金。兰州办事处财务部根据业务部计算确定的互助保障金给付金额汇总表,按出险或患病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卡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直接打入职工银行卡中。

八、实施步骤

1、工作启动阶段(6月中旬—7月底前完成),成立陇南市互助保障机构,下发本市互助保障实施方案,在全市召开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动员大会。市直各单位工会也要及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邀请兰州办事处来人对工作人员进行财务、业务、软件操作等互助保障相关知识的培训。

2、宣传动员阶段(8月上旬—8月底前完成),要求市直各单位工会积极发动、认真部署、确定工作目标,及时深入工作一线,对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做好来人来电参保咨询及业务指导工作。

3、具体实施阶段(9月-11月中旬完成),市直各单位工会要按照工作计划,认真地抓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4、检查验收阶段(11月下旬—11月底前完成),市总工会将派出检查小组根据各单位工会工作开展和资料上报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九、组织保障

为加强陇南市总工会代办处互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市总工会决定成立陇南代办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桑虎林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

姚杜德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成 员:

李清泉 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周 鑫 市总工会经济法律保障部部长

唐 文 市总工会帮扶中心副主任

宋国平 市总工会经审办副主任

王冬惠 市总工会财务会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经济法律保障部承担办公室职责,周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资料的审批上报、资金监管、政策指导等日常工作,各级工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高效开展。

十、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单位工会要把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纳入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积极争取党政及相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畅通渠道。

2、广泛开展宣传。各单位工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深入一线、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培训指导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最大限度地吸纳职工参加,不断扩大职工互助保障的社会影响力。

3、高效管理运作。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必须明确任务、增强信心,把握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强化业务学习,以高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确保我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高效管理运行。

4、明确目标任务。各单位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学习和借鉴兄弟单位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自身工作经验和水平,要及时确定好互助保障工作的结合点和突破点,集中力量重点抓,努力扩大工作覆盖面,把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工会工作的品牌,确保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

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实施细则

2、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3、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4、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附件1: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住院+重疾)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

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时,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已经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7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分别为110元、150元、19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会员名单(可在互助会网站下载,网址:www.hzhlzbsc.com),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壹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在互助保障生效后,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两项互助金:

1.职工承担的起付标准以下由职工自己承担的部分,第一次住院按照三、二、一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可分别按40%支付互助金(且按三、二、一级不同类别的医院最高支付300元、220元、160元的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互助金。

2.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由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第一次住院按70%支付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40%支付互助金。

在同一互助保障活动有效期内,本会只承担本活动职工两次住院支付互助金的责任,对超过两次以上住院治疗的不承担支付互助金的责任。

住院次数的计算以医疗机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住院医疗保障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二)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详见附表)

1.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60天内(含本数),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根据参加本活动选择的会费交纳档次领取不同金额的慰问金,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互助保障期生效6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两项互助金:

(1)可以根据参加本活动时选择的会费交纳档次领取不同金额的重大疾病互助金。

(2)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连续休养超过1个月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根据参加本活动时选择的会费交纳档次领取不同金额的休养康复互助金,患病后病情反复发作断续休养的,不累计计算休养时间。

在互助保障期限内,患病会员只能领取一次休养康复互助金。

4.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5.本会认定会员患重大疾病的确认时间以会员取得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首次患有本活动所列重大疾病必要的诊断证明材料的当次入院时间为准。

(三)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类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⑤甲状腺癌(不包括未分化甲状腺癌及已发生淋巴转移的甲状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算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黄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②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③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

状;

②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③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2.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2.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活动期满后再次参加时,不再享有对已患有所属种类的重大疾病及其关联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3.医院误诊;

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医疗互助金和重大疾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院医疗互助金申领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医保卡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3.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的《给付申请书》(可在互助会网站下

载,网址:www.hzhlzbsc.com);

4.提供《甘肃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出院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重大疾病互助金申领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医保卡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3.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的《给付申请书》(可在互助会网站下载,网址:www.hzhlzbsc.com);

4.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5.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7.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只允许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可选择参加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在同一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不能同时参加以上两种互助保障活动。

2.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3.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4.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5.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6.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表:

本活动中重大疾病交费档次及领取互助金标准

会费标准

互助金领取标准

110元

150元

190元

重大

疾病

保障

待遇

慰问金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重大疾病互助金

10000元

20000元

30000元

休养康复互助金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最高领取金额

13000元

26000元

39000元

附件2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受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参加本活动,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第三条 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单位须提供Excel制作的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的电子表格,上报本会在当地设立的办事处或代办处。

2、参保单位办理业务手续时,须携带本单位(工会)公章。

第四条 互助保障期限

本活动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互助费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42元(每份)。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活动。同一活动书内职工参加份数需相同。

第六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1、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期生效30天后60天内(含本数),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每份),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期生效6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两项互助金:

(1)、可以领取10000元(每份)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连续休养超过1个月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3000元(每份)的休养康复互助金。患病后病情反复发作断续休养的,不累计计算休养时间。

在互助保障期限内,患病会员只能领取一次休养康复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交纳互助费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60天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十五种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5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计委“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活动保障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2)、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3)、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完全性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12、双目失明: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4、重症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存在其它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15类重大疾病的;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活动所列疾病;

6、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上述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九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活动的互助金受领人为参保会员本人。

第十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工会的本活动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会员的银行卡复印件(须提供银行卡开户银行行号);

3、加盖参加单位公章的《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书》(可在互助会网站下载,网址:www.hzhlzbsc.com);

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复印件等;

5、出院证明书复印件;

6、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事项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只允许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可选择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会员不能同时参加以上两种互助保障活动。

2、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人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3、本活动所指的15类重大疾病依据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4、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3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因身体伤残导致的会员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5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互助保障期限

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互助费

1、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2、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3、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伤残会员的抚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六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伤残程度达到《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的,可以根据参加本活动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按照累计住院天数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伤残程度达到《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事发后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在事发后180天内身故,符合上款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

的互助金

1、会员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⑴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⑵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⑶会员因酿酒或者受酒清、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⑷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⑸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八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第六条中规定的(1)、(2)、(3)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第2项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活动时指定的受领人领取。

第九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会员的银行卡复印件(须提供银行卡开户银行行号);

3、加盖参加单位公章的《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书》(可在互助会网站下载,网址:www.hzhlzbsc.com);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之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活动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

本活动交费档次及领取互助金标准(单位:元)

互助费

互助金领取标准

26元

32元

50元

62元

74元

93元

100元

124元

伤残互助金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生活补助互助金(每日)

15

30

45

60

住院补助互助金(每日)

15

30

45

60

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15000

30000

45000

60000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20400

40800

61200

81600












附件4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在职女职工因患女性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在职女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在职女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手续

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参保会员参保前二年内进行的妇科、乳腺体检证明(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第四条 互助保障期限

本活动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两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两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互助费

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36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限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活动。同一活动书内职工参加份数需相同。

第六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1、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2、在互助保障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3、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可以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②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下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③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本活动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第八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存在其它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8类重大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活动所列疾病的;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九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活动的互助金受领人为参保会员本人。

第十条 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活动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会员的银行卡复印件(须提供银行卡开户银行行号);

3、加盖参加单位公章的《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书》(可在互助会网站下载,网址:www.hzhlzbsc.com);

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证明书复印件;

6、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人患有上述8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要求。

2、本活动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判定。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