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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聘请部分职工担任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较快,但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等问题也比较突出。节能减排既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不仅需要政府和企业的积极努力,而且需要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管理队伍建设,促进“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节能和环保相关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

3.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愿意为维护公共利益做出贡献,自愿参加并且能够承担节能环保义务监督工作。

三、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按照就近监督的原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监督了解本企业履行节能环保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企业落实节能减排规划,为企业强化节能减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督促企业建立严格、系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监督企业是否有跑冒滴漏、严重浪费资源和排放超标的现象;

3.向所在地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举报企业违法用能或排放行为;

4.参与企业与节能减排有关的重大决策以及完成由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等。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出示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证件,被监督部门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四、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具有以下权利:

1.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向所在地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反映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3.因执行节能减排监督任务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要求工会组织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给予保护;

4.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提出不担任义务监督员的要求。

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2.在行使工作职责时,做到依法监督,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接受被监督企业的馈赠、吃请,保守被监督企业商业秘密,为举报者保密;

3.在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4.及时向所在地工会报告工作,并与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加强沟通,密切联系。

五、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在省(区、市)、市(地)总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自愿、兼职、便利、精干、高效的原则,在企业中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

1.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由所在市(地)总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共同聘任,一年一聘,并颁发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证。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数量由各地工会与当地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协商确定。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接受所在地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的领导。

2.有条件的市(地)总工会可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工作站(组),便于对本地区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进行组织管理。要定期对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进行工作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要接受上岗培训和上岗后的定期培训。各地发改委、经贸委(经委)负责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其了解工作内容和要求,熟悉有关技能、知识,正确履行职责。

六、加强对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会和发改委、经贸委(经委)要高度重视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合作,相互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组建起来,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精心规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抓好落实。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把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作用与工会开展的“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结合起来,相互推动,相互促进。

各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要在加大节能减排行政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把设立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纳入地区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规划,加强业务指导,并为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对阻碍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正常工作和对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应严肃处理。

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