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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兰住院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解决陇南市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垫资过多、环节复杂、报销周期较长等问题,实现在兰就医期间费用直接结算,逐步推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依据人社部、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经过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及实地调研,在省社保局的大力支持和相关医院的通力协作下,在兰住院直接结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我局确定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为我市在兰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兰就医直接结算适用对象:

(一)在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驻兰工作、学习的人员;

(三)因我市医疗条件限制等原因需要转兰就医的人员。

(四)我市参保人员在兰探亲、出差因急诊住院的人员。

二、入院、出院流程:

(一)在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兰工作、学习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二)转兰就医和在兰探亲、出差因急诊住院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和转院审批表(未持有该表的,在兰定点医疗机构将不予办理直接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入院后3天内补办),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三)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陇南市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直接结算住院费用,异地住院人员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出院。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仍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报市社保局核销。

四、在兰住院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