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解决陇南市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垫资过多、环节复杂、报销周期较长等问题,实现在兰就医期间费用直接结算,逐步推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依据人社部、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经过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及实地调研,在省社保局的大力支持和相关医院的通力协作下,在兰住院直接结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我局确定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为我市在兰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兰就医直接结算适用对象:
(一)在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驻兰工作、学习的人员;
(三)因我市医疗条件限制等原因需要转兰就医的人员。
(四)我市参保人员在兰探亲、出差因急诊住院的人员。
二、入院、出院流程:
(一)在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兰工作、学习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二)转兰就医和在兰探亲、出差因急诊住院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和转院审批表(未持有该表的,在兰定点医疗机构将不予办理直接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入院后3天内补办),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三)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陇南市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直接结算住院费用,异地住院人员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出院。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仍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报市社保局核销。
四、在兰住院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